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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1-8-9 閱讀:13311次 |
墊資注冊公司的定義: 為了創(chuàng)業(yè)和發(fā)展,沒有足夠的注冊資金,只有跟朋友或者代辦中介借錢注冊,注冊好了,再把錢還給朋友或代辦中介,這**是所謂的墊資。 墊資注冊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,年檢的時候若被查處,會處以注冊資本5-15%的罰款.情節(jié)嚴重負擔刑事責任。如果你的資金不充裕,可以先注冊小點的公司,等以后資金充裕了再增加注冊資金。 您也可以到銀行申請貸款,或者其它形式。 出現墊資注冊公司的環(huán)境背景: 1.其實公司的注冊資金大小并不能夠說明什么問題,但是中國人**信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白紙黑字寫的數字,如果有一天人們的觀念能夠改變,我相信不會再有人墊資了。 2.政府對一些行業(yè)有****注冊資金的限定,即通常所說的門檻。比如:有限公司****注冊資金3萬元,股份有限公司****注冊資金500萬元,投資公司****注冊資金1000萬元,房地產公司****注冊資金1000萬元,等等。更多行業(yè)****注冊資金要求可以咨詢我們。 如何避免認定為抽逃資金? 這要看你是的注冊資金是用來公司經營,還是股東挪用。 1.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抽逃資金:a.注冊資金回流到股東的賬戶;b.注冊資金用來償還股東的債務,特別是當初用來注冊公司款項; 2.正確的用處應該是這樣的: a.注冊完公司后,注冊資金不是回股東的賬戶,也不直接用來償還股東前借的注冊資金款項; b.資金應該通過公司經營正規(guī)途徑流出,比如給客戶的定金、貨款,購買債券、股票、房產等資產,或者把款借給了他人。 c.舉例說明:假如你真實有50萬資金,用來注冊,注冊完畢,由于某些原因你的公司并沒有營業(yè),這個時候你會怎么操作?當然是要將資金拿走去做別的投資了,比如買股票、放貸、購買房產等等,但必須是以 公司的名義,而不是股東或其他個人。 墊資的案例分析: 李某抵押房產后在銀行貸款30萬,又自酬資金20萬,共資金50萬作為公司注冊資金,那么在“資檢”的過程中,發(fā)現30萬為貸款的, 這是否屬于“虛假注冊”呢? 分析:法律只要求股東實際出資,并不管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,還是貸款。因此,即使發(fā)現你有部分資金系貸款,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虛假出資,畢竟認定虛假出資 比較困難。但是有一點需明確,貸款是股東所為,應當亦由股東償還,不應由公司償還。 如上例,若李某用的是個人資產來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,**不算抽逃資金;若李某用公司的注冊資金來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,**是抽逃注冊資金。 墊資犯罪案例(一): 2009年2月至4月,劉某(無企業(yè)登記代理資格)、張某(無企業(yè)登記代理資格),伙同他人(均另案處理),以公司登記驗資前墊付注冊資本、獲得公司登記后抽出注冊資本的方式,騙取登記機關,登記注冊了北京中富德盈投資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(yè)。北京市西城區(qū)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(2010)西刑初字第122號中指出,劉某犯虛報注冊資本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。張某犯虛報注冊資本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。 墊資犯罪案例(二): 男子馮某用10萬元的手續(xù)費,通過原宣武區(qū)工商分局退休干部種某,以零資本注冊了一家注冊資金1000萬元的公司。昨天上午,馮某、種某和中間人王某均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在昌平法院受審。 馮某現年45歲,北京人,初中文化。去年7月,他準備注冊一家公司,但由于沒有任何資本,于是委托朋友王某幫忙辦手續(xù)。王某通過熟人介紹,找到了宣武區(qū)工商分局退休干部種某。種某答應下來,但是要求馮某支付10萬元手續(xù)費。 隨后,種某來到昌平區(qū)工商分局,但沒有走正規(guī)辦理手續(xù),而是找了門口代辦的人。**這樣,種某在未繳納任何注冊資金的情況下,幫助馮某成立了“北京天宇圣達園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”,注冊資金達1000萬元。種某支付“代辦費”后,將10萬元手續(xù)費的其余部分據為己有。 這家公司還沒來得及開展任何業(yè)務,馮某、王某和種某**被警方查獲歸案。 檢方指控,馮某、王某、種某三人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。法庭上,三人對虛報注冊資本罪表示認罪。種某辯稱,自己因為根本不懂法,才做下這樣的錯事。法官詢問種某,退休前在工商分局做什么工作,種某回答稱是審核注冊資料。法官質問,作為一個從事審核資料多年的工商局干部,怎么可能不懂注冊的相關規(guī)定,種某無言以對。 區(qū)分融資與抽逃注冊資金——融資用做公司注冊資金的法律依據: 舊《公司法》: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?*蹲剩⒁愿貿鱟識釵薅運蹲使境械T鶉。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烁偼控箷瘾**,公思m奐貧醞饌蹲識畈壞貿蛔什?0%。 2006年新《公司法》: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(yè)投資,但是,除法律另有規(guī)定外,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(yè)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。 修改理由: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,應由公司章程規(guī)定,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。 分析:明白上述什么意思嗎?**是說2006年新《公司法》不再看你注冊公司的來源,只要你能融到資金,想注冊多大資金的公司**注冊多大的,沒人問你的資金出處來源。其實這也是國家鼓勵投資、不看重注冊資金的一種體現。 墊資的風險有那些? 墊資是違法行為。在墊資抽逃之后,如果不能及時的將空缺資金補足,有可能會被工商局認定為“抽逃資金”,會處以抽逃注冊資本5-15%的罰款.情節(jié)嚴重負擔刑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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